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区招商引资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社会中介,广泛调动社会中介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中介泛指区内外社会单位、团体和人士。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社会中介,在我区引进重大项目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最终促成项目投资成功的,经投资方确认,由南岸区人民政府对该单位、团体或社会人士予以招商奖励。
第四条 招商奖励额度以投资者在区设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依据,按不同项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现金和实物投资部分,不含无形资产)适当比例的奖励: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世界知名企业(总部)或知名品牌,根据社会中介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3%的奖励。
(二)引进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总部)、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根据社会中介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5‰—1%的奖励。
(三)对于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对社会中介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5‰的奖励。
(四)基础设施项目。对引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中介,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项目对南岸区发展的拉动和影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五)立项争资项目。引进中央及重庆市对区属项目较大数额的投入资金,以及境内外无偿资金,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引进无息或低成本资金,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六)会展项目。引进对南岸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的会展活动,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根据社会中介所起的作用和项目对南岸区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执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国内服务业100强企业等以上年度官方发布的名单为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为准。
第五条 对社会中介招商奖金的支付,根据第四条规定比例,分两次兑现奖励。第一次,注册资金到位后支付50%的奖金;第二次,在引进的项目实现第一次纳税后,支付其余50%的奖金。因奖励引起的纳税,由受奖人承担。
第六条 南岸区中介机构招商奖励的审定、授予等工作事宜,由重庆市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南岸区外经贸委(投资促进局),负责材料整理、信息收集、申报受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等具体事宜。区发改委负责立项争资项目的材料整理、信息收集、申报受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报条件的,由社会中介自行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对引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在项目引进中社会中介所发挥作用的描述。
第八条 根据社会中介申报情况,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充分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经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获奖单位、团体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招商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社会中介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南岸区人民政府收回对获奖者的招商奖励,并予以公布,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