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南岸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岸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推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9〕2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为基本方法,努力扩大汽车消费,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市商委统一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注明“汽车以旧换新”)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区商委备案。车主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并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具备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资质的汽车经销商名单和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以市商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我区在区财政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由区商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抽派工作人员合署办公,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应尽量方便群众,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报废车辆车籍属于南岸区的车主需要申请补贴资金,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到我区设立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市商委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联合服务窗口应当日审核完毕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区财政局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区商委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
六、组织机构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区家电办统一牵头。增补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交警江南车管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交警江南车管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七、工作职责
区商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交警江南车管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及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治安问题实施监管。区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区监察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纪律监督;区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审计监管;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发票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汽车以旧换新的宣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申请补贴流程、网点、联合服务窗口等信息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拨付、兑付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掌握本地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搞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检查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将拼装车、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 区商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要按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区商委要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向市商委报送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也要做好相关收集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进展情况。
本方案于二○○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实施。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金发放统计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附件(含所有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