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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
2009-07-31 16:43  文章来源:南岸区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南岸区对外开放水平,按照六个一招商工作机制的要求,鼓励全区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工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经费范围

南岸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引进有规模、有影响的外来投资项目和外来投资企业在本地的增资扩建项目,以及对本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会展活动等。

二、工作经费对象

成功引进项目的招商牵头单位。

三、工作经费条件和标准

引进项目的业主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应登记注册在南岸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拨付前期工作经费项目。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世界知名企业(总部)或知名品牌,给予1020万元的前期工作经费。

(二)引进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总部)、国内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815万元的前期工作经费。

(三)对于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前期工作经费。

(四)基础设施项目。对引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根据项目对南岸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58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五)房地产项目。根据项目对南岸区所作贡献的程度,给予58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六)立项争资。引进中央及重庆市对区属项目较大数额的投入资金,以及境内外无偿资金,给予58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引进无息或低成本资金,给予35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七)会展项目。引进对南岸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影响的全国性会展活动,给予35万元的前期工作经费。

(八)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视其对南岸区的经济贡献和社会贡献,给予适当前期工作经费。

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就高执行。前期工作经费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国内服务业100强企业等以上年度官方发布的名单为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为准。

四、工作经费用途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策划、来访接待、外出考察、商务公关以及其他招商工作列支经费。

五、工作经费程序

南岸区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经费的解释、实施等工作事宜,由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南岸区外经贸委(投资促进局),负责材料整理、信息收集、申报受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等具体事项。区发改委负责立项争资项目的材料整理、信息收集、申报受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等具体事项。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南岸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以及各社会团体(单位)向区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根据申报情况,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充分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

(三)前期工作经费的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

六、资金来源

(一)由区财政根据上年实际到位内外资金额的1‰安排当年的资金预算,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和社会中介招商奖励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节余次年累计滚动使用。

(二)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监督使用。

七、其他

本办法由南岸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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